请问律师,如果用人单位欲劝退劳动者离职,不让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并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系统使用权限、电子邮箱、办公系统等都取消,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是否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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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这样,是否也就构成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未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如何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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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办公系统等确实是属于劳动条件,是的,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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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让你履行义务了?
追问:就是不让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内容,同时也取消了办公做需要的相关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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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这些行为可以视为单位辞退你的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就此作出解释。建议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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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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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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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