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我是一乡镇原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2010年3月18日被调整分管其他工作,不再分管安生生产工作..2010年4月5日,我镇一街道发生一起液化气燃烧事故,造成14人轻伤.,是一非法经营户在2009年12月28日之前在其本人家中加气,后迁到街头来加气,经营长达四年,在街道经营的地方房子是三进的,后面靠山,在靠山最里边经营,没有招牌,没有人举报,,地方隐蔽,难以发现,.在平时的安全生检查中我们是做得比绞认真,记录齐全,而且向县报告过有类似的二家加气点,.就是没有发现这出事的非法经户.县检察院认定我玩忽职守罪,作为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1.以县人民政府一规章把打击非法经营规定为乡镇人民政府职责.2.经营长达四年没有发现.3,工作不细不认真,我认为自已不构成.理由如下:1,县政府的规章我从没有接到过,此规章是否程序合法,没有公开发布过,,乡镇人民政府也没有执法权,2,本人不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3,按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已没有分管长达17天,而且后分管没有任何责任,他有没有在这17天中正确履职,更何在清明节前他排查隐患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