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首先感谢你在百忙中抽时间阅读我的信件。我有一个亲戚(以下称当事人),是当地一个街道办事处资产经营中心的法人(经营中心的性质是属于集体企业,受街道办的委托监管街道下属的企业的运作、资产等),当事人不属于公务员。去年该街道下属的一个公司进行改制,由集体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企业内部员工购买改制),在此次改制中,专门有街道领导挂帅成立的改制工作小组,当事人任副组长。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出具审计报告,但由于该改制企业有一个房地产项目正在筹建期间,对于该房地产项目在企业改制后的赢利与否无法预测,因此没将该项目列入审计报告当中,加上该企业在改制前已向银行还了近600万的贷款,但该企业没入帐(有刻意隐瞒资产的嫌疑),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原始帐本出具审计报告时也就没有将该600万写入审计报告。日前,当事人因涉嫌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上千万,被刑事拘留。但在改制过程中,当事人只是改制小组的副组长,而且改制方案也经街道办审批,并由街道办报送区国资局审批,且得到该局批复同意才实施该改制方案的。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改制小组的组长(即街道办领导),在该改制过程中收受了企业几十万元的好处费,并投案自首,已被检察机关逮捕。我现就该案件想向各位专家提出几个问题:1、在改制过程中,改制工作小组、街道办、街道资产管理小组、区国资局哪个是最主要的监管部门,在该案处最关键的位置?其先后次序是?2、作为资产经营中心的法人,在改制过程中对改制方案有监管的职责吗?3、当事人在没有收受任何好处的情况下,其行为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4、当事人应该如何为自己辩护?以上问题烦请专家给我解答,谢谢!

刑事行政
2005-03-29 0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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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