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去年12月份与下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时下家支付了定金,我们将房产证交付给了下家。今年2月份,下家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我们将该首付款清还了房屋贷款。合同中约定于2月份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下家由于资质问题至今未办理好银行贷款手续。并且由于限购政策的出台,房屋交易所需费用也比合同签订时有所提高,现在下家要求我们出部分手续费用(合同中签订的交易价格为净到手价),并且也不再继续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现在,我们要求解除合同,下家却让我们支付首付款2个月的利息。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我们想再把该房卖给他人的话,应该怎么办?(产证和钥匙都在下家手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