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人事局,人才服务局向2000-2008年入编的教师每位每年收取档案保管费用300元(后来我们拿出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文件以后,改为240元每年),收取聘用合同鉴定费用200元每人(这次收费没有收取,但是以前收取过)。我们想咨询的是,1.聘用合同鉴定费用能不退还;2.我们宁安市是一个县级市,经济状况不景气,教师工资低,这个收费是文件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我们想申请物价听证,这个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少?具体是什么操作流程?我们应该怎么去做?3.有关文件上说,人事档案费用是“谁委托,谁付费”,我们没有一个教师去申请过保管人事档案,所以我们应该属于单位委托。我们争取让单位缴费的可能性有多大?您能为我们维权提供哪些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