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5月有意向购买一套商品楼房,在购房协议中明确房号为22号楼15层18号房间。没有其他关于房号约定。定金1万元。2011年7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合同写明房号为22号楼15层15号房间。销售经理和我解释“房屋位置,户型都没有改变,只是房屋号码发生了改变。原因是房地产公司为了保证销售效果,人为重新编排了房号,去掉了3号和4号房间号,促进销售。但是最终房管局是根据房管局的房号出最终的签约房产房号。所以出现了18号变成15号。”以上为背景。现在我认为开发商为了销售故意用“吉利”房号欺骗购房者。我认为门牌号码是房屋价值的一部分。我主张要求开发商对我进行违约赔偿。即定金双倍返还,并且给我其余缴纳房款的同期利息。我想问大律师,在法律规定条文上能否支持我的要求。谢谢大律师分析讲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