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集体单位改制成股份制有限公司,我们每个员工入股5000元,2007年8月28号卖给私人,股权证收走,我们每个员工拿到5万,2006年初认识我老公,2006,12月领证,现在他要离婚,说这是婚后增值的,5万要对半分,给他一半,对吗,我该怎样维权,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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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财产,但只有2006年12月以后的增值部分是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
所以,他要求一人一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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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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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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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增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男方有证据证明5万元存在,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女方可以主张5万元已花完,无财产可供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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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拒绝,股份是你在婚前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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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