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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份 进的公司 与11月20左右签署劳动合同,今年7月底突然接到公司裁员通知,多发一个月工资。离开公司。 请问如何进行维权,维权后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7-28 21:56: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据《劳动合同法》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劳动合同法》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申请仲裁,公司应当支付2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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