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单位为股份制药厂,本人和该药厂签订的合同职位为电工,空调制冷工,但公司说由于工作调动,将我由原来的电工一职调为生产线员工,并且经常称电工不够人手而要我身兼两职,称兼职工资事后会补发,但事隔一年主任从来没有补发过任何工资给我包括其它员工。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每月是有最低标准的,但该药厂根本没有任何固定底薪,称工资是按产量计算的,甚至有时候一天的产量就只有十几至三十几元的工资,扣除五金一险后工资收入每月就只有700-1400左右,请问该公司随意调动我的职位合法吗?没有发的工资也没有任何证据怎样能拿回?该公司的这样发放员工薪酬合法吗?如上述情况不合法,是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追讨呢?

民事相关
2011-07-28 12:04: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