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一下。
本人于上月离开原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离职证明),离职后进入新公司并开展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并主动联系原公司客户(本人在原公司工作四年取得客户名单并累计一定客户)推销业务,现原公司向本人发出一封警告信说我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劳动合同法(本人与原公司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和泄露商业秘密,要求我立即停止与原公司客户接触,否则将向法院起诉。
请问我真的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及劳动合同法了吗?这样属于泄露商业秘密吗??我不能从事原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及与原公司客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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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如果对方起的,可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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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如果你没有签订禁业禁止协议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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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键是原单位是否对客户资料采取保密措施,确定为商业秘密的范围,如采取措施,员工也知道该部分是商业秘密的,而利用该客户的资料,就涉及到侵害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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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保密和竞业限制的问题,如果公司起诉,你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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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