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08年11月-2011年6月份,在中山市东***酒店物料有限公司工作,今年6月份公司通知我离职(因为公司法人被带走调查,公司面临解体)。公司支付了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个月的工资(我工作2年零7个月),并签了离职协议。
我已经正式离职。现在的问题是:1.在这2年多的时间里,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社保,我问公司怎么解决,他们没解释。我需要追讨这份权益。2.我2008年11月份进入该公司,两个月培训之后,签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但是合同并没有给我,是否可以认定没签合同。3.2010年4月公司跟我续签了合同,期限是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这份合同一式两份,给了我一份。
现在我要跟他们打劳动仲裁官司,申请得到以下补偿 1.为我补缴2年多的社保;2.支付我16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您是否可以帮我代理这个案件,以及怎么收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