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在房地产公司上班,是置业顾问销售房子,我们小区分四期工程,一期卖完后我来的公司,那是2010年6月份,从以前的销售员手里接过100客户,从二期工程我开始销售,因为我们公司的预售证是2010年10月份下来的,但销售是从2009年开始销售的,所以一二期的客户都在预售证下来之前,已经去银行办了贷款手续,领了钥匙,但是从预售证下来后,银行再次跟客户要资料,我们通过再三催CU客户,已把能办的都已经办完,该递交的都已经递交,我个人名下只剩下十几户问题客户因为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没办下来,而需再次催资料。
而三期还有一部分和四期的到目前为止迟迟批不下来,客户资料递交一遍又一遍总是过期,我也不知道造成这种情况的是银行的政策变动还是开发商跟银行的合作当中有什么问题,还是其他什么情况,总之同样工作同样的客户资料三翻五次的要,客户很烦,我们也很吃力,压力很大,并且我们公司的放款提成迟迟不发,从2010年10月开始放款,到现在11年7月份,经过我们几次努力说服公司之后,说是过几天给我们发放,一直不给发的理由是公司忙没时间算,明显就是拖欠工资,还好最近有所动静,可能最近会有好消息。
但是还有几百户现在的情况是资料已经递交银行,并且已经通过省行批复,已达到放款条件,但没放款。
现在我的问题是,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哪些提成是我该拿到的?
1.接过来的客户提成我该按多少比例拿到?
2.没放款的提成我该拿到多少?
说明:我们2010年大概7月份说是因公司例行检查,所以让我们签了空白劳动合同书(之前没有签过包括以前的老员工),前几天也是因为例行检查让我们签了“说明书”“内容是因为我本人原因,暂不具备在公司交纳社保,等具备交纳社保的时候再交纳”。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