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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进的公司,2008年之前公司没有与我签过合法的合同(没经过劳动局盖章的),2008年之后签过两次合法的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的期限2011年底到期,2次合同期满后,公司只从2008年开始算工龄,也就是只赔偿4个月的薪资。公司原来是“三来一补”企业,现要改为独资企业,厂名也要变更,现公司要求我签《劳动合同改签协议书》,我是签好还是不签好呢?如果签了,到年底只能拿4个月的薪资走人,现在我不想签这份协议,我属于自动解除合同吗?请问我要怎么做才能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谢谢!!!

公司企业
2011-07-31 16:36: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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