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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份,我叔叔因乘坐一**小汽车,遭遇车祸而去世。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结论是:司机酒后驾车,司机负全责。但司机已在这起车祸中死亡,已无任何赔偿能力,且汽车是司机向其亲戚所借,我们觉得这应当是涉及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方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不应只涉及司机一方责任。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 (一)保险公司一方以《交通法》规定“司机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有免责款”为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该车主已购买车辆保险和车辆前、后排的座位险,况且我们觉得“免责条款”不应当对乘客作为受害第三者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推卸责任。 (二)在《新交通法》中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车主在《新交通法》实施之前购买车辆保险和前、后排的座位险,按现在规定是否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之内。  (三)司机死亡,已无任何赔偿能力,且受害人家庭面临极大困境的前提下,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且责任应当是如何认定的,我们是否应当向法院提起上诉,能有几分胜算? (四)退一步的话,能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前、后排的座位险,免责条款是否对这有效,胜算多大。车主的责任多大,应当不应当赔偿。 以上是我们想咨询的问题,恳请律师给与答复,我们将感激不尽!!

交通事故
2005-04-14 01:47: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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