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是**阀门厂的退休职工,于1989年退休,1996年破产,2004年因改制,阀门厂拍卖给李本平,设立湖南远杨煤机制造有限公司,2004年7月8日,李本平聘请我为其工作,口头承诺,待遇上不亏待我,体力不能做了,小孩可来接替,反正他是需要人的。当时工资280元/月,2005年,调到500元/月,一直干到2010年12月底。2010年12月30号,李本平派人告诉我,要我交班,既无解除通知,又无如何进行经济补偿的处理意见,至今未见解除的任何文字通知。我为李本平干了6年半时间,按规定每天应享有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