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 书面中(人证有) 双方说好拿五万出来做生意。(是在罗湖口岸过水货也就是过税)刚开始对方拿了两万、过了几天在银行汇了两万八…共拿了四万八、(钱是我在做帐的…)起初我那五万一时拿不出…因为被朋友拿起周转、跟合伙说过日期就到位、伙计说过刚开始用他几万够周转、然后生意就进行了、中途到结果我的资金才要回一万多用在客户上了、后来的还要不回、而伙子的钱快用完了、开支…直到中间出了点问题之后、生意停对方要求结帐、结完帐双方亏了两万多、是因为剩下的两万多拿不出来、对方就说我用诈骗的行为手段、结果要我写借条、(客户还欠我们一万多)但对方说客户是我找的把帐计在我、叫我跟客户结、最后我不认帐、也不打算签借条、后来我不签不行、写上日期签下姓名与身份证他才安心… 我算是诈骗行为嘛? 现在变成与对方借条三万八、给了几千块还他、说好要拿收据给我、又失约…如果打算不还被起诉会受到法律什么责任?谢谢 还有我们这种生意!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债权债务
2011-07-25 21:08:2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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