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中(人证有)
双方说好拿五万出来做生意。(是在罗湖口岸过水货也就是过税)刚开始对方拿了两万、过了几天在银行汇了两万八…共拿了四万八、(钱是我在做帐的…)起初我那五万一时拿不出…因为被朋友拿起周转、跟合伙说过日期就到位、伙计说过刚开始用他几万够周转、然后生意就进行了、中途到结果我的资金才要回一万多用在客户上了、后来的还要不回、而伙子的钱快用完了、开支…直到中间出了点问题之后、生意停对方要求结帐、结完帐双方亏了两万多、是因为剩下的两万多拿不出来、对方就说我用诈骗的行为手段、结果要我写借条、(客户还欠我们一万多)但对方说客户是我找的把帐计在我、叫我跟客户结、最后我不认帐、也不打算签借条、后来我不签不行、写上日期签下姓名与身份证他才安心…
我算是诈骗行为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