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和一家德国的认证机构在香港的代理机构签订了一个技术认证服务合同,在给境外付款时银行要求出具交税证明,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和地方教育税附加,我公司财务人员说应该从合同额中代扣代缴,可是那样合同额就会减少,外企不同意。
注:
1、签订合同时没有谈到关于交税的问题。
2、合同附页中有一句和此问题相关,即:“合同方假设XX公司不会因居所性质问题而导致从费用分担中发生递减。否则,需要出具一份说明,内容有关代扣所得税和基于相关说明的服务收据将要缴纳税款”
请问:
这种情况应该是否应该由我公司,代扣代缴,并从合同总和中减去相应款项再付款?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