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仍应当出庭参与调解与庭审。如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如患有重病、因公紧急外出或出国等无法出庭的,当事人也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离婚的态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如精神病人等,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仍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