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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10年6月22日-2011年7月6日在福州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主办会计工作。在职期间保险是2011年4月补交的,劳动合同也是在2011年补签的。由于公司在2011年7月6日下午正式通知我,账要回总部做了不与我续约,要我下午就移交我的工作,我说移交可以的没问题,补偿要按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才可以呀。一开始只同意补我20天工资,后来我要交我手上的工作呀,写的详细公司不肯收,我怕公司说我妨碍公司正常运转,我们报警了,当地派出所调解员出面和公司办事人员说了怎么赔偿,公司决定只赔我一个半月工资和办理领取失业的手续。但是我也没有经历过这事,我把合同看了看,咨询了相关部门,想想我在职期间的一路辛苦走来,(来的时候把从3月份遗留的事宜都按公司财务经理地指示做好,也辅助每个新岗位的员工能胜任每个岗位的工作,有时财务经理还安排我们做别的工作,因此我们平时加了好多班,每个星期六也上班,(这些公司考勤卡可以显示)我的付出远远超出我的所得工资, 因此我想投诉该公司剥削员工的劳动力。 关于要求该公司赔偿如下: (1).2010年-2011年7月份的超过8小时的时间按平时加班工资1.5倍计算大概有400小时。(7200元) (2.)2010年6月-2011年7月星期六上班时间大概是50个按2倍计算。(5000元) (3).2011年6月22日-2011年7月6日按没有提前通知按2倍支付我的工资。(1600元) (4).我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补一个半月工资(3900元) (5).我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5天年假。(500元) (6).办理失业保险完整的相关手续 请问我的以上要求赔偿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1-07-25 10:59: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