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需钱资金周转,向信用社借款,但因不符合贷款条件,找到朋友吴某,吴某以自己的身份向信用社借款,吴某原在信用社有老贷款1万元,新贷款手续无法办理,于是王某委托司机陈某带给吴某1万元先归还老贷款。信用社于2009年12月4日发放贷款5万元给吴某,吴某随即分两次取出4万元和1万元,中间间隔约2分钟,12月5日,吴某将现金交给王某,当时无其他证人(二者后争议,王某说:吴某告诉他当时只批下来4万元,所以带了四万元给他,至于当时王某给吴某还老贷款的钱,吴某表示过几天另外再给王某,王某随即给吴某打了4万元的欠条,未约定还款利息和期限。吴某表示给了王某5万元钱,扣除王某代还的1万元老贷款后,王某打了4万元的欠条)。贷款利息结算过程中,信用社既向吴某收取了一段时间的利息,也向王某收取了一个季度的利息,且信用社对借名贷款的事实知情。现吴某向王某追要四万元,且承担贷款利息,王某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