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赵生,在一家台资厂打工,从2003年到现在,公司是2005年开的,前面2年是以贸易公司的形势,但没有营业执照,现在公司没有事做,要裁员,公司只以底薪来补,这样对吗?公司合同在2010,12月已经到期,如果不对请教律师我们要怎样维权,如果要打官司请问要那些证据,打官司的费用是怎么收的,请律师帮忙指导一下,外乡的游子万分感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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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他们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你需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你的工资平均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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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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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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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