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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向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出租商铺,并签注相应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在未经甲方允许下不能出租商铺,但乙方违反了合同,擅出租商铺。现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与此同时,乙方向其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出租了商铺,并签注相应合同,但后来乙方发现丙方的合同上多了一个当事人名字,这样,丙方算不算擅自更改合同,需要负上责任吗?而合同易视作失效吗?这样,乙方需要向丙方退回租金及押金吗?

合同纠纷
2011-07-23 23: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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