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0年8月22日在阳逻付了一万元的首付,后因我们上班,于2010年9月1日去他们公司大厅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按照要求当场交付了2成的购房款六万多,我们直到2010年10月18日才拿到发票。那天,售楼员周小姐叫来了人行的李先生办的是组合贷款相关事宜。后来,我多次打电话询问他们房贷情况,他们都是叫我们等。年前还在叫我等,人行的李先生说公积金贷款很难办理,说开年就把我们报上去。6月,李先 生打电话跟我们说,要我们补一万多元钱,而且没有首套房优惠,没有利率打折优惠(7折.8折,甚至9折也没有了)。他们现在要我们这样做,我们经过半年多的等待,竟是这样的结果,太让人寒心了。后来,我又打电话问周小姐,她说她们公司已经要换银行了 ,他们(人行)办不了。而且,让我们另外再补一万多元钱,什么优惠政策也没有了,还说要另外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我们有何办法?能不能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是他们的责任造成今天的局面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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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的你可以要求按元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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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按元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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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