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公司时是在某集团下一家公司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到期,该集团又成立另一家业务范围和原公司相同的股份制公司,我们大部分员工全部调入新股份公司工作,相应工资由股份公司发放,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都由股份公司缴纳,但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和股份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针对这种情况,我能否以股份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应经济补偿金?
如果可以,那么经济补偿金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因为我们和原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相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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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鉴于你为新设股份公司工作,并由该公司发放薪水,可以确认你目前的劳动合同关系系与新设股份公司所建立,原劳动合同关系因公司的安排而自动终止;第二,新设股份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此期间的工资按照双倍计算;第三,劳动者无权依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你可以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双倍工资仍可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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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加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详情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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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