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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在和父亲相邻的可耕地上批得土地证(其中有父亲一半,当时父亲同意的),并在该宗地盖起三间房子,1998年因道路扩宽将房子拆除,还剩余90平方,我弟见其地势升值想得到父亲的一份土地,哄着父亲对我民事起诉,(现父亲已故,故前曾多次表示后悔不想告我)。经开封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剩余90平方归我所有,2000年我又在该宗地盖起三间临街房,我弟不甘心,又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月,县法院以界址不清,办证程序不规范撤销了我的土地证,(办证时土地局将南北邻写反了,当时我没有法律意识,没什么纠纷,也没多想,一直没更改),于是我弟向中院对二审的民事判决提起再审,2011年6月27日送达裁定书,另组合议庭再审,我想咨询一下,再审还开庭吗?结果怎样?我的临街房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1-07-23 07: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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