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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70年去世,留有土木结构老房子三间.面积约25平方,我们弟兄两人我最小。我哥于1969年因工作调动连同我嫂及子女户口迁去外地,我也在外地工作。家中留有我妻子及两个子女都是农村户口,1974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屋顶垮塌不能住人。我买来建房材料请朋友帮忙重新翻建,1985年随着条件好转大部分村民拆除原老房子。翻建成新式砖瓦房,我也随之将1974年翻建房子拆除后新建成新式砖瓦房。1995年随着经济好转及子女成家,宅基地不好审批等因素大部分村民又拆除原砖瓦平房,翻建成两层楼房。我通过努力经村委会批准拆除周边障碍物及1985年翻建房子拆除后新扩建成两层楼房,面积约95平方。2010年政府建厂给我们给于拆迁补偿。我哥自1969年至1998年(1998年在他所在城市去世)来过我家3次,第一次是1978年,第二次是1987年,第三次是1992年,1978年与1987年来时在我家居住,“说条件在不断好转,房子改建不错嘛,说他在那边单位给他分的房子也不错,以后就不回老家了,这边房子你们自己翻建盖的自己住,我不需要”。当时只是说的没有写过任何字据,没想到今年他儿子把我诉至法院要求分我一半拆迁补偿,说他们有合法继承权,应该有他们的一半。请问他们有继承权吗,这样做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1-07-23 10:53: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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