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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广州荔湾区公办小学教师,1991年9月参加教师工作,19年教龄,一年一度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0月到期,本人因身体多病没有续签合同,学校同意,并为我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建时间从1998.7---2010.10共12年零3个月,补建帐户总额80416.8元,其中,个人缴63257.28元,学校缴17159元,学校平时没有为我们买养老保险,辞职后不但没有劳动补偿,还要用80%的社保总额买回只有12年的社保,我认为学校的做法违反劳动法,我的劳动权益可以得到吗?

劳动纠纷
2011-07-21 08: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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