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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6月22日收到法院一份传票,法院指定我公司于7月5日到庭参加诉讼,也就是说举证期与答辩期只给了我公司的13天的时间,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对方起诉的是我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分公司下设的项目部,负责人写了我分公司的经理及项目部的负责人两个人,不知道他诉状上的项目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相关
2011-07-20 17: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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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