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7月21日收到法院的传票,上写于2009年8月3日上午开庭,应在什么时候交答辩书?还需要什么呢?举证期限又是什么?有多久的举证期限?
-
如果你是被告,举证期限应当自你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简易程序一般是15天,应该给你同时送达举证期限通知书,不清楚的可以带上法院给你送达的全部材料来所详询。
-
谢谢
-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法院需中断开庭以核实各种突然情况,就会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行政审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反过来又影响庭审的质量。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都构成“突袭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
举证期限是给你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明你主张的证据,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你就丧失了举证的权利,就可能败诉。
-
通俗点讲,举证期限就是法院让你在这段时间内将你手里的证据向法院提供,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提交,法院将不予认可,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
普通诉讼程序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简易程序一般是15天。证据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逾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法院也不组织质证,证据则丧失效力,可能败诉。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