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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房子给女儿是有条件的,老人死后才归女儿,老人以后的生活来源女儿人负责。但老人还活着,五年前女儿就私下办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将房出租,自己独占租金,将老人搬到自己房中,给个二平方米的生活空间,老人的生活仍由其五个子女共同承担,女儿对老人并不好,故老人才要求收回房屋产权。这就是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情况。

房产纠纷
2011-07-20 13: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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