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方是2005年在一起的,当时没有结婚证就有了孩子,当时我17岁,在2006年5月生下一个女孩,当时我18岁。后在2008年又生一个孩子,都是女孩,现在大女儿5周岁,二女儿3岁半周岁,在2010年12月办理结婚证,现在我们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我不是不想要孩子,是没有能力带孩子,我没有工作,没有固定住所,现在我什么都不要,什么都给他,想离婚。所以想让他带孩子,请问法院会把孩子给我吗?我现在该怎样才能不带孩子的把婚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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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建议您和男方先协商处理,领结婚证之前的同居关系期间和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的所的财产为共有财产,您有权分割一半的共有财产,您可以和男方协议由男方抚养子女,您以一半的共有财产作为抚育费,不再另外支付抚育费。
协议不成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依您说的情况,法院会考虑您的物质水平有限,判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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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如果你确实没有抚养能力,法院会考虑将子女给对方扶养,但你在经济条件好转的情形下,应承担部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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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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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