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6月毕业,同年8月10日在某创业园区下的公司工作,直至2010年6月,公司拿来一份见习合同给我和另一位同时签署,且合同不是与公司签署而是与创业园区签署,而工资方面,都是老板直接给现金,有了见习合同则是见习的工资加现金,期间加班没有加班费,因为当时没有考勤记录的规定,所以没有加班方面的证明。到今年2011年2月老板才给予我正式的劳动合同,同年7月15日我正式辞职。
目前,我能证明我在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只有人证、工作邮件和工作项目(没有任何公司公章或经理签署)的电脑文件。
希望您能帮我解决以下的问题:
1.他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
2.我的证据是否足够证明我在他的公司工作过?
3.如果我想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做些什么?
4.如果仲裁,需要什么手续,会对我以后找工作造成不便吗?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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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书面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支付加班费。2、应该可以证明。3、聘请律师提出劳动仲裁。4、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该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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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的做法违法,要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要给你一份
2 现在有证据能证明你在此单位工作过
3 维权,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4 对你以后工作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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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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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