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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5月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到2011年7月六年间,供水公司先后六任抄表人员均采取估表方式向客户下发缴费通知,而这期间该客户一直将房屋租给不同的房客,房客也如期缴纳了水费,共计168吨(实际已用去1131吨水)。7月该客户接到供水公司通知要求追补近1000吨水费,该客户提出质疑:(1)如果据实核抄,追补部分的水费本已经被房客交清,不会出现因人为原因造成该客户的经济损失;(2)如果需要该客户对于缴费通知中的用水量和水表的实际用水量进行监督,作为协议方,供水公司理应将缴费通知交与该客户,而非房客,该客户无从得知核抄数与实际数的巨大差别,只能通过客服热线查询水费正常缴纳。(3)供水公司提出协议双方共同承担的解决方法;(4)抄表人员是否有意少抄水费,而从中接受房客的好处。 请问,水费该不该补交?是否有相关法律或者案例作为支撑。谢谢

婚姻家庭
2011-07-18 14:44: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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