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半月前进了一家小公司,是珠海一家公司的分公司。来时说好做仓管,闲暇时帮帮生产。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我同意。但并未签订合同,第一次发工资时发现公司不给工资条,问领导原因,回答说是公司的工资保密制度,再又发现交的保险是珠海的。因医疗保险不能跨区域使用,所以说我们交的医保完全没有用,纯粹白给钱。
还有公司分配了一个代加工的工作给我,该工作是帮客户代加工生产的,经常会加班,到晚上12点是经常的事,我一个月加班时间有92个小时。但是公司时薪是按底薪除以30除以8来算的,如果按国家规定的时薪算法,我一个月要少500多块。
现在我还有10多天满试用期,如果我在这之前离职,有没有赔偿什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