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在北京海淀区一家公司工作。
没有签订合同,口头说明,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为2000.
用工期间,我认真工作,没有做任何违背公司条款的工作,并打算一直干下去。
期间公司为新员工制定工服,也没有任何合同,并标明,公司交450,并从工资扣450.(每个月扣150.扣三个月。)
2011年6月23日,我被告知,因工作粗心,没有加班意识(没有工作需要加班,都可以当天完成),并说,现在不需要我这个职位。并让我主动辞职,当天我填写了离职申请,回家。
(公司每周六都上班,一星期休一天)
后告之我,扣除我450员的工服费。(工服制定后,一直在制作中,没有发下来,直到7月1号通知我领工服。已经制作好。)
7月15日,通知我去领工服和上个月的工资,但我十分想要回属于我的工服钱450.请问我的做法是否合理。或者以什么理由对公司说明。。
谢谢,辛苦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