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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89年10月离婚女儿判男方,随后女儿和男方将户口迁至孩子的爷爷家至今。,公租房使用权双方各一间,离婚后女儿一直由我一人监护,男方只在开始给了不到一年生活费月50元,后来就不给了,孩子上小学中学大学和有病住院等从来就不管。02年房改,由于一直是我带孩子租用2间房,房水电等一切费用由我一个人承担,买产权时单位卖给了我个人。07年孩子大学毕业,上学与银行贷款9万房子抵押,为还银行07年卖了房子,剩下钱孩子要开美容院。租房买仪器20多万,亏损交不上房租09年出兑3万,后无家可归,当时女儿和其父户口都和爷爷在一起,其父随爷爷回老家养老,将房子出租外人,女儿和其父说:\“房子租给我吧\\“其父为了赚钱,不租给女儿。女儿为此大病一场。现在爷爷死了房子女儿有没有住的权利。房子仍在出租。而且几年前在黑龙江尚志又买了120多平的房子和别的女人已经结婚了。 1.女儿有权住在自己家里吗(指的是其父家,法院判决女儿归父监护) 2.现在女儿30了,我可以向法院申诉补要抚养费吗? 谢谢您!2011.7.13

民事相关
2011-07-13 22:43: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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