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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11月21日离婚的,当时离婚匆忙,没有全面的考虑,在写离婚协议时,写明:儿子C由男方A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女方出于是亲生母亲的关系,对儿子C的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可以随意支付或完全不支付。可离婚后,感到离婚吃亏了,儿子的抚养费她应该支付,这是她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但现在提高工资了,物价和消费也高了,前妻离婚后不出一分的抚养费,我俩父子一个人的工资两个人用,生活每个月都很拮据,按现在的法律和现行的婚姻法,我还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儿子的抚养费吗?我还能向法院要求她履行儿子的权利和义务吗?她的收入是1880元每个月,我的收入是1900元每个月,她说过离婚协议规定她可以不给,所以她就不给的,以后儿子读书要的钱更多,我根本无法支付的,对儿子肯定不利的或有影响的,我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她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按她的月收入的20--30%的可以吗。

婚姻家庭
2009-03-31 09:58: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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