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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去**法院申诉。接待我的法官对我说:“因为你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又因为你向一审法院的申诉已经被驳回,后你又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诉,又被驳回,你的法律程序已经走完,法院不受理了。你再也不能申诉了。” 他说的对吗?我很冤,我该怎么办呢?可向最高院申诉吗?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7-12 19:02: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实际上你所采用的申诉途径确实已经进行了。法律尽管没有明确规定申诉的次数限制,但是实践中估计不会给你再次受理。如果你真觉着很冤,你就要搜集你冤枉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还有希望。你只拿着原来的材料跑来跑去没有任何意义。还有就是你不能准确判断证据在法律上的意义,最好拿着材料找律师看看,给你分析。
  • 最高院不会接收你的案子,
    也可以去信访局申诉,
  • 申诉没有次数限制。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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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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