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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5日,我因‘咳嗽半月,双下肢10天’入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被诊为过敏性紫癜【腹型】、急性支气管炎,胆汁反流性胃炎。为治疗我过敏性紫癜,宜昌市一医院大量使用甲基强的松片【针】、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等激素药。2010年1月15日出院。2010年5月,我感觉右髋不定期疼痛伴双髋不能下蹲。2010年6月23日,我到市中心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侧臀肌挛缩症,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2010年6月28日到2010年7月2日在宜昌市中心医院治理,因疗效欠佳,该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2010年7月6日到2010年8月3日,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行“右股骨头坏死病灶清除术,左侧股骨头坏死髓质钻孔减压术”等治疗出院医嘱继续卧床休息2-5个月,避免关节负重,不适随诊。我先后住院共计40天。 以上是我病情的全部过程,请问这是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责任吗?  

医疗纠纷
2011-07-12 17:17: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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