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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由于城市建设,县政府代表“撤迁开发商”与“征地的被撤迁户”进行撤迁事宜协商,协商中,用政俯民名誉压制被撤迁户、低价倍偿被撤迁户的补偿问题。征地的被撤迁户要求按1:1.5倍偿,被撤迁户属闹市区,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县政俯只按1:1进行倍偿,否则对被撤迁户的家属在行政上班的人,进行停发工资处罚。**县政俯的做法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11-07-10 0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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