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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岭后旧房拆迁改造,仓山区国有资财营运公司,市拆迁办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约定产权置换拆迁户按每平米700元补交差价款,协议书一式5份,三方都有签字盖章。(当初拆迁实施细则有规定9层以上按900元交差价,但协议没有这个约定,也许是拆迁办失误,也许是他们怕拆迁户不同意而故意不提)到2006年5月选房交钱的同时,拆迁办把协议书原件全部收缴,并私自增加“拆迁实施细则为本协议附件”几个字。拆迁户按照协议交钱入住已三年,现在拆迁户要办产权证,开发商要求每平米补交200元才提供办证材料。每户大约要补交2万多元。 1,拆迁办收缴协议书并做篡改,但收走协议书时拒绝开收据,拆迁户只保留复印件,如打官司如何举证?2,“实施细则”三方都没有签字确认,拆迁办能够凭他们添加的这个附加条款额外收钱吗?3,拆迁办这行为有触犯刑法吗?能否向检察院举报要求查处?4,如起诉是房产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诉讼费是多少?

合同纠纷
2009-06-27 11: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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