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我入伙前事务所的一笔业务现在被法院二审判决事务所需赔偿50万元,现在执行阶段债权人追加我为第三人要我承担赔偿。请问法院能否将我追加为被执行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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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应承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或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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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看原债务是如何产生的,如果是因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的,那么,你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原债务不属于这类,则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44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你有清偿责任,这个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则要看原债务的形成原因。需要说明的是,特殊普通合伙人都要交执业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追加你作为被执行人,在实体法上是没问题的,但我个人认为,在程序上有点问题,也就是说,你可以从程序上进行对抗。具体请你把裁定书拿来,我帮你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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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伙之间的债务 你不承担责任 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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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承担责任,建议带判决书来律师事务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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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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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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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