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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们二位股东成立了一个烟花鞭炮燃放工程有限公司,每年进行了工商年检,公司也正常运作。但在2007年3月为一单位燃放烟花时,不幸炸伤一小孩,最终法院判决应赔偿43万元,并且主办单位负连带责任。现我公司已支付受害者医药费3万元,并就应收烟花燃放款20余万元以支付赔偿,剩下近20万元赔偿,公司除有20多万元燃放设备外,无其他财产支付。现在的问题是,法院在执行时,认为我公司财务等不健全,适用《公司法》第20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认定二位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职权,追加二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将二位股东的银行存款及帐户予以冻结。

损害赔偿
2009-06-24 16: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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