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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每月1至5好为承租方当月租金缴交期,承租方必须按时缴纳,不得拖延,若承租方超期不缴清租金的,则拖欠租总金额按日增缴百分之五的滞纳金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铺位,并没收乙方的押金。” 若承租方迟交了两天,请问出租方是否有权不给予承租方通知,而解除合同!!!

民事相关
2011-07-08 08: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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