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相抵触时,以档案记载最先的出生时间为准。
2011年7月我父亲办理退休时,意外地发现档案材料最先的记载的招工信息表(1976年记载的)及体检表中出生年月为1952.7年,而户籍和身份证及档案中其它的资料上的出生时间全部都是1951.7年.招工信息表和体检表中未有我父亲的笔迹,签字或章印.现在劳动部门以档案记载最先的出生时间为准,不予批准我父亲退休,要推迟一年后才予办理。
这种行为是违法吗?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他们这种文件规定是和民法相抵触的,那么请问,现在我们怎样去维护我们的权利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