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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属凌晨三点多钟驾驶一辆电瓶三轮车自东往西经过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城区)时,与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自卸卡车在十字路口中心相撞,致使我亲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未找死者家属进行任何调解,交警大队开始认定自卸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现又重新改认定为自卸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我们亲属对此很不理解,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希望帮忙解答。

交通事故
2011-07-10 20:17: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针对您的提问,给您作出如下答复: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会依据《道路交通法》结合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结合您所述的情形,交警队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可能对方申请复核认定第一次责任划分存在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若您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3天内申请复核
  • 请抓紧申请复核。
  • 立即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诉讼中,可要求交警部门出具做事故认定的原始依据,要求法院公开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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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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