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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面积平房房屋1955年业权人死亡,两房屋之一由原业权人配偶居住,另一由原业权人儿子(后称被授权拆建人父母)居住。 1971年业权人配偶授权安排两房屋拆建,被授权人完成拆建首层供授权人居住至终老拆建标的义务后,自建二层自住。授权人与被授权人是祖孙关系。 1974年授权人死亡,被授权拆建人父母入住房屋首层, 1980年,父母按1971年安排授权另一房屋拆建,被授权拆建另一房屋的被授权拆建人人与1971年房屋被授权拆建人是两兄弟, 两房屋均在两兄弟各有建房需求时被授权各自合法拆建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均应为合法新建合同房屋。与原业权人遗产不是同一物权。 1991年,两房屋被授权拆建人兄弟与父母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两房屋与父母共同居住,约定父母终老后,两房屋最终权属各自归属, 2003年父母隐瞒两房屋由原业权人配偶合法授权拆建事实。擅自将合法拆建合同标的物房屋,以继承遗产名义申请登记独占两合同房屋产权,同时以赠与方式将1971年拆建房屋产权秘密转移至1980年另一房屋被授权拆建人名下, 1971年被授权拆建人房屋产权权利被侵权。原业权人配偶被侵权。

其它综合
2011-07-05 19:57: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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