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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6年由县人事局分配到地税局工作,有人事部门的公务员职务审批表,并且签有聘用协议,2010年,我以聘用合同为据向县劳动局提出仲裁,要求确认我的我与地税局的关系,县劳动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爱理,法院认为属于人事争议不予立案,2011年我向仲裁委提请仲裁,把我的所有人事资料、聘用合同、工资表等全部提交,仲裁委以我的申诉主体为恢复公务员身份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为由不予受理,而我提出的其他请求却以以前仲裁过为由不予受理,按照2009年的劳动人事办案规则,我所要求的确认我和地税局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仲裁委予以回绝,得不到身份的确认,我的待遇将无从说起,更何况以前劳动局并没有给我做出实体裁决,接下来程序该怎样走,请帮帮我!!!

其它综合
2011-07-06 12:52: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