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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本人为租客。合同期未到提前退房 (交三押二) 合同注明: 3.“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测、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5.乙方应使用不当而损坏房屋及其他设施以致发生人身伤亡时,应负责修复原装或予以经济赔偿和自行负责。 由于本人租期未满,按照合同,需扣除一月押金。但是房屋由于居住过程中损坏一扇房门,现在房东要求修复原样,经寻找,无法修复。本人提出予以房门实际造价进行经济赔偿,但房东不同意,如果不修复即扣留所有押金,即两月。 请问律师,房东是否违反合同法,我应该怎么去解决,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
2011-07-05 10:36: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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