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本人为租客。合同期未到提前退房
(交三押二)
合同注明:
3.“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测、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5.乙方应使用不当而损坏房屋及其他设施以致发生人身伤亡时,应负责修复原装或予以经济赔偿和自行负责。
由于本人租期未满,按照合同,需扣除一月押金。但是房屋由于居住过程中损坏一扇房门,现在房东要求修复原样,经寻找,无法修复。本人提出予以房门实际造价进行经济赔偿,但房东不同意,如果不修复即扣留所有押金,即两月。
请问律师,房东是否违反合同法,我应该怎么去解决,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